微臣伏蒙天恩,兼授 使务,官衔之内,犹带此名,俯仰若惊,夙宵知愧。伏乞特回圣听,下鉴愚诚,速 委宰臣,除此使额。缘国家之用或阙,山泽之利有遗,许臣条流,续具奏闻。采造 欲及,妨废为虞。前月二十一日内殿奏封之次,郑覃与臣同陈论讫。伏望圣慈早赐 处分,一依旧法,不用新条。惟纳榷之时,须节级加价,商人转抬,必较稍贵,即 是钱出万国,利归有司,既无害茶商,又不扰茶户。上以彰陛下爱人之德,下以竭 微臣忧国之心。远近传闻,必当咸悦。”诏可之。先是,盐铁使王涯表请使茶山之 人,移植根本,旧有贮积,皆使焚弃,天下怨之。及是楚主之,故奏罢焉。
开成二年十二月,武宁军节度使薛元赏奏:“泗口税场,应是经过衣冠商客金 银、羊马、斛斗、见钱、茶盐、绫绢等,一物已上并税。今商量,其杂税并请停绝。” 诏许之。
大中六年正月,盐铁转运使裴休奏:“诸道节度、观察使,置店停上茶商,每 斤收搨地钱,并税经过商人,颇乖法理。今请厘革横税,以通舟船,商旅既安,课 利自厚。今又正税茶商,多被私贩茶人侵夺其利。今请强干官吏,先于出茶山口, 及庐、寿、淮南界内,布置把捉,晓谕招收,量加半税,给陈首帖子,令其所在公 行,从此通流,更无苛夺。所冀招恤穷困,下绝奸欺,使私贩者免犯法之忧,正税 者无失利之叹。欲寻究根本,须举纲条。”敕旨依奏。其年四月,淮南及天平军节 度使并浙西观察使,皆奏军用困竭,伏乞且赐依旧税茶。敕旨:“裴休条流茶法, 事极精详,制置之初,理须画一。并宜准今年正月二十六日敕处分。”
建中三年,初榷酒,天下悉令官酿。斛收直三千。米虽贱,不得减二千。委州 县综领。醨薄私酿,罪有差。以京师王者都,特免其榷。元和六年六月,京兆府奏: “榷酒钱除出正酒户外,一切随两税青苗,据贯均率。”从之。会昌六年九月敕: “扬州等八道州府,置榷麹,并置官店沽酒,代百姓纳榷酒钱,并充资助军用,各 有榷许限。扬州、陈许、汴州、襄州、河东五处榷麹,浙西、浙东、鄂岳三处置官 沽酒。如闻禁止私酤,过于严酷,一人违犯,连累数家,闾里之间,不免咨怨。宜 从今以后如有人私沽酒及置私麹者,但许罪止一身,并所由容纵,任据罪处分。乡 井之内,如不知情,并不得追扰。其所犯之人,任用重典,兼不得没入家产。”
志·卷三十
刑法
古之圣人,为人父母,莫不制礼以崇敬,立刑以明威,防闲于未然,惧争心之 将作也。故有轻重三典之异,宫墨五刑之差,度时而施宜,因事以议制。大则陈之 原野,小则肆诸市朝,以御奸宄,用惩祸乱。兴邦致理,罔有弗由于此者也。暨淳 朴既消,浇伪斯起,刑增为九,章积三千,虽有凝脂次骨之峻,而锥刀之末,尽争 之矣。自汉迄隋,世有增损,而罕能折衷。隋文帝参用周、齐旧政,以定律令,除 苛惨之法,务在宽平。比及晚年,渐亦滋虐。炀帝忌刻,法令尤峻,人不堪命,遂 至于亡。
高祖初起义师于太原,即布宽大之令。百姓苦隋苛政,竞来归附。旬月之间, 遂成帝业。既平京城,约法为十二条。惟制杀人、劫盗、背军、叛逆者死,余并蠲 除之。及受禅,诏纳言刘文静与当朝通识之士,因开皇律令而损益之,尽削大业所 用烦峻之法。又制五十三条格,务在宽简,取便于时。寻又敕尚书左仆射裴寂、尚 书右仆射萧瑀及大理卿崔善为、给事中王敬业、中书舍人刘林甫颜师古王孝远、泾 州别驾靖延、太常丞丁孝乌、隋大理丞房轴、上将府参军李桐客、太常博士徐上机 等,撰定律令,大略以开皇为准。于时诸事始定,边方尚梗,救时之弊,有所未暇, 惟正五十三条格,入于新律,余无所改。至武德七年五月奏上,乃下诏曰:
古不云乎,“万邦之君,有典有则。”故九畴之叙,兴于夏世,两观之法,大 备隆周。所以禁暴惩奸,弘风阐化,安民立政,莫此为先。自战国纷扰,恃诈任力, 苛制烦刑,于兹竞起。秦并天下,隳灭礼教,恣行酷烈,害虐蒸民,宇内骚然,遂 以颠覆。汉氏拨乱,思易前轨,虽复务从约法,蠲削严刑,尚行菹醢之诛,犹设锱 铢之禁。字民之道,实有未弘,刑措之风,以兹莫致。爰及魏、晋,流弊相沿,宽 猛乖方,纲维失序。下凌上替,政散民凋。皆由法令湮讹,条章混谬。自斯以后, 宇县瓜分,戎马交驰,未遑典制。有隋之世,虽云厘革,然而损益不定,疏舛尚多, 品式章程,罕能甄备。加以微文曲致,览者惑其浅深,异例同科,用者殊其轻重, 遂使奸吏巧诋,任情与夺,愚民妄触,动陷罗网,屡闻厘革,卒以无成。
朕膺期受箓,宁济区宇,永言至治,兴寐为劳。补千年之坠典,拯百王之余弊, 思所以正本澄源,式清流末,永垂宪则,贻范后昆。爰命群才,修定科律。但今古 异务,文质不同,丧乱之后,事殊曩代,应机适变,救弊斯在。是以斟酌繁省,取 合时宜,矫正差遗,务从体要。迄兹历稔,撰次始毕,宜下四方,即令颁用。庶使 吏曹简肃,无取悬石之多;奏谳平允,靡竞锥刀之末。胜残去杀,此焉非远。
于是颁行天下。
及太宗即位,又命长孙无忌、房玄龄与学士法官,更加厘改。戴胄、魏徵又言 旧律令重,于时议绞刑之属五十条。免死罪,断其右趾,应死者多蒙全活。太宗寻 又愍其受刑之苦,谓侍臣曰:“前代不行肉刑久矣,今忽断人右趾,意甚不忍。” 谏议大夫王珪对曰:“古行肉刑,以为轻罪。今陛下矜死刑之多,设断趾之法,格 本合死,今而获生。刑者幸得全命,岂惮去其一足?且人之见者,甚足惩诫。”上 曰:“本以为宽,故行之。然每闻恻怆,不能忘怀。”又谓萧瑀、陈叔达等曰: “朕以死者不可再生,思有矜愍,故简死罪五十条,从断右趾。朕复念其受痛,极 所不忍。”叔达等咸曰:“古之肉刑,乃在死刑之外。陛下于死刑之内,改从断趾, 便是以生易死,足为宽法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