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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送神:(一百七十四) - 旧唐书(原文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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旧唐书(原文版)
第十送神:(一百七十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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”上曰:“朕意以为如此,故欲行之。又有上书言此非 便,公可更思之。”其后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又驳律令不便于时者四十余事,太宗 令参掌删改之。弘献于是与玄龄等建议,以为古者五刑,刖居其一。及肉刑废,制 为死、流、杖、笞凡五等,以备五刑。今复设刖足,昌为六刑。减死在于宽弘,加 刑又加烦峻。乃与八座定议奏闻,于是又除断趾法,改为加役流三千里,居作二年。

又旧条疏,兄弟分后,廕不相及,连坐俱死,祖孙配没。会有同州人房强,弟 任统军于岷州,以谋反伏诛,强当从坐。太宗尝录囚徒,悯其将死,为之动容。顾 谓侍臣曰:“刑典仍用,盖风化未洽之咎。愚人何罪,而肆重刑乎?更彰朕之不德 也。用刑之道,当审事理之轻重,然后加之以刑罚。何有不察其本而一概加诛,非 所以恤刑重人命也。然则反逆有二:一为兴师动众,一为恶言犯法。轻重有差,而 连坐皆死,岂朕情之所安哉?”更令百僚详议。于是玄龄等复定议曰:“案礼,孙 为王父尸。案令,祖有廕孙之义。然则祖孙亲重而兄弟属轻,应重反流,合轻翻死, 据礼论情,深为未惬。今定律,祖孙与兄弟缘坐,俱配没。其以恶言犯法不能为害 者,情状稍轻,兄弟免死,配流为允。”从之。自是比古死刑,殆除其半。

玄龄等遂与法司定律五百条,分为十二卷:一曰名例,二曰卫禁,三曰职制, 四曰户婚,五曰厩库,六曰擅兴,七曰贼盗,八曰斗讼,九曰诈伪,十曰杂律,十 一曰捕亡,十二曰断狱。有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,为五刑。笞刑五条,自笞十至五 十;杖刑五条,自杖六十至杖一百;徒刑五条,自徒一年,递加半年,至三年;流 刑三条,自流二千里,递加五百里,至三千里;死刑二条:绞、斩。大凡二十等。 又有议请减赎当免之法八:一曰议亲,二曰议故,三曰议贤,四曰议能,五曰议功, 六曰议贵,七曰议宾,八曰议勤。八议者,犯死罪者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奏请,议 定奏裁。流罪已下,减一等。若官爵五品已上,及皇太子妃大功已上亲,应议者周 以上亲,犯死罪者上请。流罪已下,亦减一等。若七品已上官,及官爵得请者之祖 父母、父母、兄弟、姊妹、妻、子孙,犯流罪已下,各减一等。若应议请减及九品 已上官,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、父母、妻、子孙,犯流罪已下,听赎。其赎法: 笞十,赎铜一斤,递加一斤,至杖一百,则赎铜十斤。自此已上,递加十斤,至徒 三年,则赎铜六十斤。流二千里者,赎铜八十斤;流二千五百里者,赎铜九十斤; 流三千里者,赎铜一百斤。绞斩者,赎铜一百二十斤。又许以官当罪。以官当徒者, 五品已上犯私罪者,一官当徒二年;九品已上,一官当徒一年。若犯公罪者,各加 一年。以官当流者,三流同比徒四年,仍各解见任。除名者,比徒三年。免官者, 比徒二年。免所居官者,比徒一年。又有十恶之条:一曰谋反,二曰谋大逆,三曰 谋叛,四曰谋恶逆,五曰不道,六曰大不敬,七曰不孝,八曰不睦,九曰不义,十 曰内乱。其犯十恶者,不得依议请之例。年七十以上、十五以下及废疾,犯流罪以 下,亦听赎。八十已上、十岁以下及笃疾,犯反逆杀人应死者,上请,盗及伤人, 亦收赎,余皆勿论。九十以上、七岁以下,虽有死罪,不加刑。比隋代旧律,减大 辟者九十二条,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。其当徒之法,唯夺一官,除名之人,仍同士 伍。凡削烦去蠹,变重为轻者,不可胜纪。

又定令一千五百九十条,为三十卷。贞观十一年正月,颁下之。又删武德、贞 观已来敕格三千余件,定留七百条,以为格十八卷,留本司施行。斟酌今古,除烦 去弊,甚为宽简,便于人者。以尚书省诸曹为之目,初为七卷。其曹之常条,但留 本司者,别为《留司格》一卷。盖编录当时制敕,永为法则,以为故事。《贞观格》 十八卷,房玄龄等删定。《永徽留司格》十八卷,《散颁格》七卷,长孙无忌等删 定,永徽中,又令源直心等删定,惟改易官号曹局之名,不易篇目。《永徽留司格 后本》,刘仁轨等删定。《垂拱留司格》六卷,《散颁格》三卷,裴居道删定。 《太极格》十卷,岑羲等删定。《开元前格》十卷,姚崇等删定。《开元后格》十 卷,宋璟等删定。皆以尚书省二十四司为篇目。凡式三十有三篇,亦以尚书省列曹 及秘书、太常、司农、光禄、太仆、太府、少府及监门、宿卫、计帐名其篇目,为 二十卷。《永徽式》十四卷,《垂拱》、《神龙》、《开元式》并二十卷,其删定 格令同。

太宗又制在京见禁囚,刑部每月一奏,从立春至秋分,不得奏决死刑。其大祭 祀及致斋、朔望、上下弦、二十四气、雨未晴、夜未明、断屠日月及假日,并不得 奏决死刑。其有赦之日,武库令设金鸡及鼓于宫城门外之右,勒集囚徒于阙前,挝 鼓千声讫,宣诏而释之。其赦书颁诸州,用绢写行下。又系囚之具,有枷、杻钳、 锁,皆有长短广狭之制,量罪轻重,节级用之。其杖皆削去节目,长三尺五寸。讯 囚杖,大头径三分二厘,小头二分二厘。常行杖,大头二分七厘,小头一分七厘。 笞杖,大头二分,小头一分半。其决笞者,腿分受。决杖者,背、腿、臀分受。及 须数等拷讯者,亦同。其拷囚不过三度,总数不得过二百。杖罪已下,不得过所犯 之数。诸断罪而无正条,其应出罪者,则举重以明轻;其应入罪者,则举轻以明重。 称加者,就重次;称减者,就轻次。惟二死三流,同为一减,不得加至于死。断狱 而失于出入者,以其罪罪之。失入者,各减三等;失出者,各减五等。

初,太宗以古者断狱,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,乃诏大辟罪,中书、门下五品已 上及尚书等议之。其后河内人李好德,风疾瞀乱,有妖妄之言,诏按其事。大理丞 张蕴古奏,好德癫病有征,法不当坐。治书侍御史权万纪,劾蕴古贯相州,好德之 兄厚德,为其刺史,情在阿纵,奏事不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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