况陛下临御已来,每事宪章典礼。建中 年郡县主出降,皆诏有司依礼,不用俗仪,天下庆戴。忽今驸马起复成礼,实恐惊 骇物听。臣或闻公主年甚幼小,即更俟一年出降,时既未失,且合礼经,实天下幸 甚!”上曰:“卿言甚善,更俟商量。”俄而韦彤、裴堪谏疏继入,上不悦,促令 奉行前诏,然上心颇重乂。
上尝登凌烟阁,见左壁颓剥,文字残缺,每行仅有三五字,命录之以问宰臣。 宰臣遽受宣,无以对;即令召乂至,对曰:“此圣历中《侍臣图赞》,臣皆记忆。” 即于御前口诵,以补其缺,不失一字。上叹曰:“虞世南暗写《列女传》,无以加 也。”十八年,迁起居舍人,转司勋员外郎,皆兼史职。时集贤学士甚众,会诏问 神策军建置之由。相府讨求,不知所出,诸学士悉不能对,乃访于乂。乂征引根源, 事甚详悉,宰臣高郢、郑珣瑜相对曰:“集贤有人矣!”翌日,诏兼判集贤院事。 父子代为学士,儒者荣之。时顺宗祔庙,将行祧迁之礼,诏公卿议。咸云:“中宗 中兴之主,不当迁。”乂建议云:“中宗既正位柩前,乃受母后篡夺,五王翼戴, 方复大业。此乃由我失之,因人得之,止可同于返正,不得号为中兴。”群议纷然, 竟依乂所执。
元和二年,迁兵部郎中。与许孟容、韦贯之等受诏删定制敕,成三十卷,奏行 用。改秘书少监,复兼史馆修撰。寻奉诏与独孤郁、韦处厚同修《德宗实录》。五 年,书成奏御,以功拜右谏议大夫。明年监修国史裴垍罢相,李吉甫再入,以乂垍 之修撰,改授太常少卿。久之,迁秘书监。
乂性朴直,不能事人,或遇权臣专政,辄数岁不迁官。在朝垂三十年,前后每 有大政事、大议论,宰执不能裁决者,必召以咨访。乂征引典故,以参时事,多合 其宜,然亦以此自滞。而好学不倦,老而弥笃,虽甚寒暑,手不释卷。旁通百家, 尤精历代沿革。家藏书一万五千卷。本名武,因宪宗召对,奏曰,“陛下已诛群寇, 偃武修文,臣名于义未允,请改名乂。”上忻然从之。时帝方用兵两河,乂亦因此 讽谕耳。乂居史任二十年,所著《大唐宰辅录》七十卷、《凌烟阁功臣》、《秦府 十八学士》、《史臣》等传四十卷。长庆元年卒,年七十五,赠礼部尚书,谥曰懿。 子系、伸、偕、仙、佶。
系,太和初授昭应尉,直史馆。二年,拜右拾遗、史馆修撰,典实有父风。与 同职沈传师、郑浣、陈夷行、李汉等受诏撰《宪宗实录》。四年,书成奏御,转尚 书工部员外,迁本司郎中,仍兼史职。宰相宋申锡为北军罗织,罪在不测,系与谏 官崔玄亮泣谏于玉阶之下,申锡亦减死,时论称之。开成中,转谏议大夫。武宗朝, 李德裕用事,恶李汉,以系与汉僚婿,出为桂管都护御观察使。中宗即位,征拜给 事中、集贤殿学士、判院事。转吏部侍郎,改左丞。出为兴元节度使,入为刑部尚 书。俄检校户部尚书、凤翔尹,充凤翔陇节度使,入为兵部尚书。以弟伸为丞相, 恳辞朝秩,检校尚书左仆射、襄州刺史、山南东道节度使,封淮阳县开国公,食邑 五百户。
伸,登进士第,历佐使府。大中初入朝,右补阙、史馆修撰,转中书舍人,召 入翰林为学士。自员外郎中,至户部侍郎、学士承旨,转兵部侍郎。大中末,中书 侍郎、平章事。
仙、佶,皆至刺史。
偕,有史才,以父任历官左拾遗、史馆修撰,转补阙。咸通中,与同职卢耽、 牛丛等受诏修《文宗实录》。
蒋氏世以儒史称,不以文藻为事,唯伸及系子兆有文才,登进士第,然不为文 士所誉。与柳氏、沈氏父子相继修国史实录,时推良史,京师云《蒋氏日历》,士 族靡不家藏焉。
柳登,字成伯,河东人。父芳,肃宗朝史官,与同职韦述受诏添修吴兢所撰 《国史》;杀青未竟而述亡,芳绪述凡例,勒成《国史》一百三十卷。上自高祖, 下止乾元,而叙天宝后事,绝无伦类,取舍非工,不为史氏所称。然芳勤于记注, 含毫罔倦。属安、史乱离,国史散落,编缀所闻,率多阙漏。上元中坐事徙黔中, 遇内官高力士亦贬巫州,遇诸途。芳以所疑禁中事,咨于力士。力士说开元、天宝 中时政事,芳随口志之。又以《国史》已成,经于奏御,不可复改,乃别撰《唐历》 四十卷,以力士所传,载于年历之下。芳自永宁尉、直史馆,转拾遗、补阙、员外 郎,皆居史任,位终右司郎中、集贤学士。
登少嗜学,与弟冕咸以该博著称。登年六十余,方从宦游,累迁至膳部郎中。 元和初,为大理少卿,与刑部侍郎许孟容等七人,奉诏删定开元已后敕格。再迁右 庶子,以衰病改秘书监,不拜,授右散骑常侍致仕。长庆二年卒,时九十余,辍朝 一日,赠工部尚书。弟冕。
冕,文史兼该,长于吏职。贞元初,为太常博士。二年,昭德王皇后之丧,论 皇太子服纪。左补阙穆质请依礼周期而除,冕与同职张荐等奏议曰:
准《开元礼》,子为母齐衰三年,此王公已下服纪。皇太子为皇后丧服,国礼 无闻。昔晋武帝元皇后崩,其时亦疑太子所服。杜元凯奏议曰:“古者天子三年之 丧,既葬除服。魏氏革命,亦以既葬为节。故天子诸侯之礼,尝已具矣,恶其害己 而削去其节。今其存者唯《士丧礼》一篇,戴胜之记错杂其内,亦难以取正。皇太 子配二尊,与国为体,固宜卒哭而除服。”于是山涛、魏舒并同其议,晋朝从之。 历代遵行,垂之不朽。
臣谨按实录,文德皇后以贞观十年九月崩,十一月葬,至十一年正月,除晋王, 治为并州都督。晋王即高宗在籓所封,文德皇后幼子,据其命官,当已除之义也。 今请皇太子依魏、晋故事,为大行皇后丧服,葬而虞,虞而卒哭,卒哭而除,心丧 终制,庶存厌降之礼。
事下中书,宰臣召问礼官曰:“《语》云:‘子食于有丧者之侧,未尝饱也。’ 今岂可令皇太子衰服侍膳,至于既葬乎?准令,群臣齐衰,给假三十日即公除。约 于此制,更审议之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