次月平分术,其朔望,入冬 至气内,依平为定。若入小寒已后,日加气差一千六百五十分,毕于立春。自入启 蛰,毕于清明,均加七万六千一百分。后日减一千六百五十分,毕于小满。置初日 所加之分,计后日减之数以减之,馀以加平交分。自入芒种,毕于夏至,依平为定。 加之,满交会法,即去。馀为定交分。其朔入灾交,若入小寒,毕于雨水,及立夏, 毕于小满,值盈二时已下,皆半气差而加之。二时已上,皆不加。其朔入时交分, 如望差分已下,外限已上,有星伏,木土去见十日外,火去见四十日外,金星伏去 见二十二日外。有一星者,不加气差。其朔望,入小暑已后,日减气差一千二百分, 毕于处暑。自入白露,毕于霜降,均减九万五千八百二十分。自入立冬,初日减六 万三千三百分,后日减二千一百一十分,毕于小雪。置初日所减之分,计后日减之 数以减之,馀以减平交分也。自入大雪,亦依平为定。减若不足者,加交会法,乃 减之。馀为定交分。其朔入交分,如交限内限已上,交分中限已下,有星伏如前者, 不减气差。
推道在内外及先后去交术,其定交分不满交分法者,为在外道。满去之,馀为 在内道。其馀如望差已下,即是去先交分。以时法约之得一,为去先交时数。交限 已上,即以减交分法。馀为去后交分,亦以时法约之,为时数。望则月蚀也。其朔 在内道者,朔则日蚀。或虽在内道去交而远,在外道去交而近,亦为蚀也。
推月蚀加时术
置有蚀之望定小馀。若入历一日,即减二百八十。入十五日,即加之。若入十 四日,即加五百五十。入二十八日,即减之。自入诸日,值盈皆加二百八十,值缩 皆减之,为定馀。乃以十二乘之,以时法六千五百三除之,所得为半辰之数。命以 子半起算外,即所在辰。初命子半以一算,自后皆以二算为一辰。不尽为时馀。若 时馀在辰半之前者,乃倍之。如法无所得,为辰初。又以三因之,如法得一,名为 强。若得强,若得二强,即名少弱。若倍之,如法得一,为少。凡四分一为少,二 为半,三为太。不尽者,又三之,如法得一,名为强。若得二强者,即名为半弱。 若时馀在辰半之后者亦倍之。如法无所得,为正在辰半。以三因之,如法得二,名 为强,即名半强。若得二强,即名太弱。若倍之,如法得一,为态。不尽者,又三 之,如法得一,为强,即名太强;若得者,又二强者,为辰末。亦可前辰名之。月 在冲上蚀,日出后入前各一时半外,不注蚀。
推日蚀加时术
置有蚀之朔定小馀。若入历一日,即减三百。入十五日,即加之。若入十四日, 即加五百五十。入二十八日,即减之以为定。自后不入四时加减之限。春三月,内 道,去交四时已上,入历,值盈加二百八十,值缩反减之。夏三月,内道,值盈加 二百八十,值缩反减之。秋三月,内道,去交十一时已下,值盈加二百八十,值缩 不加;十一时已上,值盈加五百五十,值缩不加一百八十。冬三月,内道,去交五 时已下,值盈加二百八十,缩不加。皆为定馀。乃以十二乘之,以时法除之,所得 半辰之数,命以子半起算外,即所在辰。命辰如前法。不尽为时馀,别置为副。若 入仲辰半前,即以副减法,馀为差率。若在半后,即退其半辰,还以法加馀,即以 副为差率。若入季辰半前,即以法加副,而为差率。若在半后,即其半辰,还以法 加馀,乃倍法以加副,而为差率。若入孟辰半前,即三因其法,而以副减之,馀为 差率。若半后,即退其半辰,还以法加馀,又以法加副,乃三因其法而以副减之, 为差率。又置去交时数,三已下加三,六已下加二,九已下加一,九已上依数,十 二以上从十二,以乘差率。若在季辰半后,孟辰半前,去交六时以上者,皆从其六, 以乘差率。六时已下,自依数,不须加。如十四得一,为时差。子至卯半,午至酉 半,以时馀加之;卯至午半,酉至子半,以减时馀。加之若满时法者,乃去之,加 于辰,即进之于前也。减之若不足者,减半辰,加时法,乃减之,即退之于后也。 馀为定时馀。乃如月蚀法,子午卯酉为仲,辰戌丑未为季,寅申已亥为孟。日出前 后各一时半外,不注日蚀。
推内道日不蚀术
夏五月朔,加时在南方三辰,先交十三时外,六月朔,后交十三时外者,不蚀。 启蛰毕清明,先交十三时外,值缩,加时在未巳西者,亦不蚀。入处暑,毕寒露, 后交十三时,值盈,加时在己巳东者,亦不蚀。
推外道日蚀术
不问交之先后,但去交一时内者,皆蚀也。若先交二时内者,值盈二时外者, 亦蚀。若后交二时内,值缩二时外者,亦蚀。其夏去交二时在南方三辰者,亦蚀。 若去分至十二时内,去交六时内者,亦蚀。若去交春分三日内,后交二时内者,亦 蚀。秋分三日内,先交二时内者,亦蚀。诸去交三时内,星伏如前者,亦蚀。
推月蚀分术
置去交分。其在冬,先后交皆去不蚀分二时之数。若在于春,先交去半时,后 交去二时。夏即依定。若在于秋,先交去二时,后交去半时。若不足去者,蚀既, 乃以三万六千一百八十三为法除之,所得为不蚀分。不尽者,半法已上为半强,已 下为半弱,而以减十五,馀为蚀之大分。
推月蚀所起术
若在外道,初起东北,蚀甚西北。若在内道,初起东南,蚀甚西南。十三分已 上,正东起。推皆据正南而言。
推日蚀分术
置去交分。若入冬至已后,毕于立春,皆均减十二万八百,馀为不蚀分。不足 减者,反以交分减之,馀为不蚀分。亦减望差为定法。其后交值缩者,直以望差为 定法,不须减之。自入启蛰,初日减二十二万八百分,后日减一千八百一十分,置 初日所减之分,计后日减之数以减之,馀以减交分。毕于芒种。自入夏至,日减二 千四百分,毕于白露。自入秋分,毕于大雪,皆均减二十二万八百分。但不足减者, 皆如前,反以交分减之,讫,皆为不蚀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