隋书(九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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求星见术:
置通实,各以数去之,余以减数,其余如度法得一为日,不尽为日分,即所求 年天正冬至后晨平见日及分。其金、水,以夕见伏日去之,得者余为夕平见日及分。
求平见见月日:置冬至去朔日数及分,各以冬至后日数及分加之,分满度法从 日,起天正月,依大小去之,不满月者为去朔日,命日算外,即星见所在月日及分。
求后见:各以终日及分加之,满去如前。其金、水各以晨夕加之,满去如前, 加晨得夕,加夕得晨。
木:平见在春分前者,以三千三百四十乘去大寒后十日数,以加平见分,满法 去之,以为定见日及分。立秋后者,以四千二百乘去寒露日,加之,满同前。春分 至清明均加四日,后至立夏五日,以后至芒种加六日,均至立秋。小雪前者,以七 千四百乘去寒露日数,以减平见日分;冬至后者,以八千三百乘去大寒后十日数, 以减之;小雪至冬至均减八日,为定日数。初见伏去日各十四度。
火:平见在雨水前,以二万六千八百八十乘去大寒日数;在立夏后,以万三千 四百四十乘去立秋日数,以加见日分,满去如前;雨水至立夏,均加二十九日。小 雪前,以万一千五百八十乘去处暑日数;冬至后,以三万四千三百八十乘去大寒日 数,满去如前,以减之;小雪至冬至,均减二十五日。初见伏去日各十七度。
土:平见在处暑前,以万二千三百七十乘去大暑日数;白露后,以八千三百四 十乘去霜降日数,以加见日分,满去如前;处暑至白露均加九日。小寒前,以四千 九百八十乘去霜降日数,小寒至立春均减九日,立春后减八日,启蛰后去七,气别 去一,至谷雨去三,夏至后十日去一,至大暑去尽。初见伏去日各十七度。
金:晨平见,在立春前者,以四千一百二十乘去小寒日数小满后,以四千一百 二十乘去夏至日数,以加见日分,满去如前立春至小满均加三日。立秋前,以四千 一百二十乘去小暑日数,小雪后以四千一百二十乘去冬至日数,满去如前,以减之, 立秋至小雪均减三日。夕平见,在启蛰前,以六千三百九十乘去小雪日数。清明后, 以六千二百九十乘去芒种日数,满去如前,以减之,启蛰至清明均减九日。处暑前, 以六千二百九十乘去夏至日数;寒露后,以六千二百九十乘去大雪日数;以加之, 处暑至寒露均加九日。初见伏去日各十一度。
水:晨平见,在雨水后、立夏前者,应见不见。启蛰至雨水,去日十八度外、 四十六度内,晨有木、火、土、金一星已上者,见;无者不见。立夏至小满,去日 度如前,晨有木、火、土、金一星已上者,见;无者亦不见。从霜降至小雪加一日, 冬至至小寒减四日,立春至雨水减三日。冬至前,一去三,二去二,三去一。夕平 见,在处暑后、霜降前者,应见不见。立秋至处暑,夕有星,去日如前者,见;无 者亦不见。霜降至立冬,夕有星,去日如前者,见;无者亦不见。从谷雨至夏至, 减二日。初见伏去日各十七度。
行五星法:
置星定见之前夜半日所在宿度算及分,各以定见日分加其分,满度法从度。又 以星初见去日度数,晨减、夕加之,满去如前,即星初见所在度及分。
求次日:各加一日所行度及分,有小分者,各日数为母,小分满其母去从分, 分满度法从度。其行有益疾迟者,副置一日行分,各以其分疾益迟损之。留者因前, 退则减之,伏不注度,顺行出斗去其分,退行入斗先加分。讫,皆以千四十约分, 为大分,以四十一为母。
木:初见,顺,日行万六百一十八分,日益迟六十分,一百一十四日行十九度、 万三千八百三十二分而留。二十六日乃退,日六千一百一分,八十四日退十二度、 八百四分。又留二十五日、三万七千六百一十二分、小分四,乃顺。初日行三千八 百三十七分,日益疾六十分,百一十四日行十九度、万三千七百一十八分而伏。
土:初见,顺,日行三千八百一十四分,八十三日行七度、万八千八十二分而 留。三十八日乃退,日二千五百六十三分,百日退六度、四百六十分。又留三十七 日、三千八百四十七分乃顺,日三千八百一十三分,八十三日行七度万七千九百九 十九分,如初乃伏。
火:初见已后各如其法:
见在雨水前,以见去小寒日数,小满后,以去大暑日数;三约之,所得减日为 定日;雨水至小满,均去二十日为定日。已前皆前疾日数及度数。各计冬至后日数, 依损益之,为定日数及度数。以度法乘定度,如定日得一,即平行一日分,不尽为 小分。大寒至立秋差行,余平行。处暑至白露,皆去定日,定度六。白露至寒露, 初日行半度,四十日行二十度,余日及余度续同前。置日数减一,以三十乘之,加 平行一日分,为初日分。差行者,日益迟六十分,各尽其日度而迟。初日行二万六 百分,日益迟百分,六十日行二十四度、三万五千六百四十分其前疾去度六者,此 迟初日加四千二百六十四分,六十日行三十度,分同。而留。十三日前去日者,分、 日于二留,奇纵后留。乃退,日万二千八十二分,六十日退十七度、四十分。又留, 十二日三万九千四百六十六分。又顺,迟,初日行万四千七百分,日益疾百分,六 十日行二十四度,分同前,此迟在立秋至秋分加一日,行分四千二百六十四,六十 日行四十度,分同前。而后疾。
后迟加六度者,此后疾去度为定度,已前皆后疾日数及度数。其在立夏至,小 暑,日行半度,尽六十日,行三十度。小暑至立秋,尽四十日,行二十度。计余日 及度,从前法。前法皆平行。求行分亦如前。各尽其日度而伏。
金:晨初见,乃退,日半度,十日退五度而留。九日乃顺,迟,差行,先迟日 益五百分,四十日行三十度。小暑前以去芒种日数,十日减一度;立冬后以去大雪 日数,十日减一度;小暑至立冬,均减三度为定度。大雪至芒种不加减。求初日, 以三十乘度法,四十得一为平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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