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洗冤集录(十二) - 洗冤集录(原文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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洗冤集录(原文版)
洗冤集录(十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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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之四

三十·针灸死

须勾医人验针灸处,是与不是穴道;虽无意致杀,亦须说显是针灸杀,亦可科医不应为罪。

卷之四

三十一·札口词

凡抄札口词,恐非正身,或以它人伪作病状,代其饰说,一时不可辨认,合于所判状内云:日后或死亡,申官从条检验。庶使豪强之家预知所警。

卷之五

三十二·验罪囚死

凡验诸处狱内非理致死囚人,须当径申提刑司,实时入发KT铺。

卷之五

三十三·受杖死

定所受杖处疮痕阔狭,看阴囊及妇人阴门并两胁肋、腰、小腹等处有无血痕。小杖痕,左边横长三寸,阔二寸五分;右边横长三寸五分,阔三寸。各深三分。

大杖痕,左、右各方圆三寸至三寸五分,各深三分。各有脓水,兼疮周回亦有脓水淹浸、皮肉溃烂去处。

背上杖疮,横长五寸,阔三寸,深五分。如日浅时,宜说:兼疮周回有毒气攻注青赤、HT皮、紧硬去处。如日数多时,宜说:兼疮周回亦有脓水淹浸、皮肉溃烂去处,将养不较致命身死。

又有讯腿杖,而荆杖侵及外肾而死者,尤须细验。

卷之五

三十四·跌死

凡从树及屋临高跌死者,看枝柯挂HT所在,并屋高低,失脚处踪迹,或土痕高下,及要害处须有抵隐或物擦磕痕瘢。若内损致命痕者,口、眼、耳、鼻内定有血出;若伤重分明,更当仔细验之。仍量扑落处高低丈尺。

卷之五

三十五·塌压死

凡被塌压死者,两眼HT出,舌亦出,两手微握,遍身死血淤紫黯色,或鼻有血或清水出。伤处有血赤肿,皮破处四畔赤肿,或骨并筋皮断折。须压着要害,致命;如不压着要害,不致死。死后压即无此状。

凡检舍屋及墙倒石头脱落压着身死人,其尸沿身虚怯要害去处若有痕损,须说长阔分寸,作坚硬物压痕,仍看骨损与不损。若树木压死,要见得所倒树木斜伤着痕损分寸。

卷之五

三十六·外物压塞口鼻死

凡被人以衣服或湿纸搭口鼻死,则腹干胀。

若被人以外物压塞口鼻,出气不得后命绝死者,眼开,睛突,口鼻内流出清血水,满面血赤黑色,粪门突出,及便溺污坏衣服。

卷之五

三十七·硬物瘾()〔HT〕死

凡被外物瘾()[HT]死者,肋后有瘾()[HT]着紫赤肿,方圆三寸、四寸以来,皮不破,用手揣捏得(筋)[肋]骨伤损,此最为虚怯要害致命去处。

卷之五

三十八·牛马踏死

凡被马踏死者,尸色微黄,两手散,头发不慢,口鼻中多有血出,痕黑色。被踏要害处便死,骨折,肠脏出。若只筑倒或踏不着要害处,即有皮破、瘾赤黑痕,不致死。驴足痕小牛角触着,若皮不破,伤亦赤肿。触着处,多在心头、胸前,或在小腹、胁肋,亦不可拘。

卷之五

三十九·车轮拶死

凡被车轮拶死者,其肉色微黄,口眼开,两手微握,头髻紧。

凡车轮头拶着处,多在心头、胸前并两胁肋。要害处便死,不是要害不致死。

卷之五

四十·雷震死

凡被雷震死者,其尸肉色焦黄,浑身软黑,两手拳散,口开眼HT,耳后发际焦黄,头髻披散,烧着处皮肉紧硬而挛缩。身上衣服被天火烧烂。(或不火烧)伤损痕迹多在脑上及脑后。脑缝多开,鬓发如焰火烧着。从上至下,时有手掌大片浮皮,紫赤,肉不损。胸、项、背、膊上或有似篆文痕。

卷之五

四十一·虎咬死

凡被虎咬死者,尸肉色黄,口眼多开,两手拳握,发髻散乱,粪出,伤处多不齐整,有舌舐齿咬痕迹。

虎咬人,多咬头项上,身上有爪痕HT损痕,伤处成窟,或见骨,心头、胸前、臂腿上有伤处,地上有虎迹。勒画匠画出虎迹,并勒村甲及伤人处邻人供责为证。(一云虎咬人,月初咬头项,月中咬腹背,月尽咬两脚,猫儿咬鼠亦然)

卷之五

四十二·蛇虫伤死

凡被蛇虫伤致死者,其被伤处微有啮损黑痕,四畔青肿,有青黄水流,毒气灌注,四肢身体光肿,面黑。如检此状,即须定作毒气灌着甚处致死。

卷之五

四十三·酒食醉饱死

凡验酒食醉饱致死者,先集会首等,对众勒仵作行人用醋汤洗检。在身如无痕损,以手拍死人肚皮膨胀而响者,如此即是因酒食醉饱、过度(腹)胀[满]心肺致死。仍取本家亲的骨肉供状,述死人生前常吃酒多少致醉;及取会首等状:今来吃酒多少数目,以验致死因根据。

卷之五

四十四·醉饱后筑踏内损死

凡人吃酒食至饱,被筑踏内损,亦可致死。其状甚难明。其尸外别无他故,唯口、鼻、粪门有饮食并粪带血流出。遇此形状,须仔细体究,曾与人交争,因而筑踏。见人照证分明,方可定死状。

卷之五

四十五·男子作过死

凡男子作过太多,精气耗尽,脱死于妇人身上者,真伪不可不察。真则阳不衰,伪者则

卷之五

四十六·遗路死

或者被打死者扛在路旁,耆正只申官作遗路死尸,须是仔细。如有痕迹,合申官多方体

卷之五

四十七·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

凡死人项后、背上、两肋、后腰、腿内、两臂上、两腿后、两曲、两脚肚子上下有微赤色。

验是本人身死后一向仰卧停泊,血脉坠下,致有此微赤色,即不是别致他故身死

卷之五

四十八·死后虫鼠犬伤

凡人死后被虫鼠伤,即皮破无血,破处周回有虫鼠啮痕踪迹,有皮肉不齐去处,若狗咬则痕迹粗大。

卷之五

四十九·发冢

验是甚向,坟围长阔多少。被贼人开锄,坟土野狼藉,锹锄开深尺寸见板,或开棺见尸。

勒所报人具出:死人原装着衣服物色,有甚不见被贼人偷去。

卷之五

五十·验邻县尸

凡邻县有尸在山林荒僻处,经久损坏,无皮肉,本县已作病死检了,却牒邻县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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