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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公案之百家公案
第六十三回判僧行明前世(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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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出二十年前有一幼僧在庄安歇,要往东京披剃,买取度牒,某贪其财物,杀死夺取,尸身现埋在睡房床下。拯审究得实,复出堂,差军牌至程家店里睡房床下掘取谋杀人死尸。
军牌去后不多时回报:“果掘出一僧人尸首,骸骨已朽烂,惟面肉尚留些须。”拯将程永监收狱中,邻里干证并行放释。
拯疑其子必是幼僧后身,冤家有在,特来投胎取债,乃唤其子再审之,云:“彼为尔之亲父,尔何故欲杀之?”其子无话说。
拯云:“赦尔之罪,回去另做生计,不见尔父如何?”其子曰:“某不会做甚生计。”拯云:“尔若愿做甚生计,我自与你一千贯钱去。”其子曰:“若得千贯钱,我买张度牒出家为僧便罢了。”拯确信其然,乃云:“尔且去,我有处置一千贯钱处。”
次日,拯委官籍程永家产,得千缗,与程惜而去。遂问程某编管辽阳之军。案狱已决之后,吏曹复问:“相公何以知僧人姓名并二十年前之事?”拯说与梦中因渡江见龙神,“我便忆有江龙之姓名,且神告知二十年前之故,待我审视簿书而知端的,一证其言,彼即惊服招认。”吏曹听罢,皆叩头称包公以为神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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