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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治通鉴(原文版)
唐纪·唐纪二(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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”上不从,曰:“吾业已授之,不可追也。”
  陈岳论曰:受命之主,发号施令,为子孙法;一不中理,则为厉阶。今高祖曰:“业已授之,不可追”,苟授之而是,则已;授之而非,胡不可追欤!君人之道,不得不以“业已授之”为诫哉!
  李轨吏部尚书梁硕,有智略,轨常倚之以为谋主。硕见诸胡浸盛,阴劝轨宜加防察,由是与户部尚书安修仁有隙。轨子仲琰尝诣硕,硕不为礼,乃与修仁共谮硕于轨,诬以谋反,轨鸩硕,杀之。有胡巫谓轨曰:“上帝当遣玉女自天而降。”轨信之,发民筑台以候玉女,劳费甚广。河右饥,人相食,轨倾家财以赈之;不足,欲发仓粟,召群臣议之。曹珍等皆曰:“国以民为本,岂可爱仓粟而坐视其死乎!”谢统师等皆故隋官,心终不服,密与群胡为党,排轨故人,乃诟珍曰:“百姓饿者自是羸弱,勇壮之士终不至此。国家仓粟以备不虞,岂可散之以饲羸弱!仆射苟悦人情,不为国计,非忠臣也。”轨以为然,由是士民离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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